2016年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以下统称“通告”),作为8月10日总局发布的<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34号)(以下统称“公告”)的技术支持文件,这一通告的发布意味着辅料的关联审评的实施拉开序幕, 也意味着药用辅料证的停止颁发。
那么,这一药用辅料的新法规将对药品申请有什么影响,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又将会有什么改变呢?本文希望基于对此公告和通告的理解,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梳理。
首先,根据“公告”中第五条,对于未上市品种(目前在报申请或报生产的阶段),根据首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药监局老师分享的“老申请老程序,新申请新程序”的原则,如果辅料证的有效期在药品拿到临床批件后过期了,这时药品报生产时需要启动关联审评;如果辅料证的有效期在药品报生产阶段仍然有效,是可以提供辅料证继续支持药品的申报;若使用到无辅料证的或者在<公告>颁发之前已经在申请药证的辅料,同样也要进行关联审评。
关联审评审批的英文翻译比较常用的是“ bundling review ”,字面意思就是“捆绑审评”,这个翻译形象地描述出新法规的关键点,即在新规下,分别递交到药审中心的药用辅料资料和制剂申请资料将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评,两者中任何一方的资料审评、工艺核查等方面的缺陷都将影响到另一方产品的最后审批。辅料供应商和药品生产企业将不再仅仅是卖方和买方的供应链关系,而需要建立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于药品质量最终责任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尤其需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除了在研发阶段的大力技术和样品的支持,合作伙伴是否可以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合作伙伴长期的供应能力(避免各种原因的停产断货导致的麻烦)以及产品质量长期保证能力等都需要药企进行仔细评估。
新规实施后,药企需要在注册环节就与药用辅料企业有紧密的沟通。根据药用辅料和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在递交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需关联辅料信息,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新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和“原辅料来源”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相关信息。药品注册得到受理通知书后,启动关联审评,由药用辅料企业根据药品受理通知书到省药监局或国家药监局提交资料。只有等药品配方中所用辅料都得到受理通知书后,药品注册资料才能作为一个整体向国家局移交资料。这一变化意味着药用辅料企业成为了药品研发注册团队的“编外成员”,需要在注册环节紧密沟通,协调合作。建议药品制剂企业提前和辅料企业沟通药品注册进展,以便辅料企业根据国家局2016年第155号通告准备相应资料,一旦药品申请受理,辅料企业可以迅速提交高质量的资料以支持药品的申请。否则,等到药品申请受理后才通知辅料企业准备相应资料,可能会造成药品申请长时间的拖延。
新规实施后,药用辅料企业的资质和高水平生产和管理能够帮助药企减轻风险和责任的负担。关联审评实施之后,除了高风险辅料,仍然由药监局负责现场审核、样品检验,其他辅料将不会有政府部门进行“背书”,药品制剂企业根据一纸批文或注册证即可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将不再适用于新的法规环境。药品制剂企业需要加强对辅料供应商的现场审计,对辅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辅料的变更管理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同时,第三方审计供应商也将成为药品制剂企业合理安排自身审计资源的有益补充。可以预见,对于合格辅料供应商的选择,将不再是药品制剂企业单纯根据价格来确定,势必需要在对辅料产品性能,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技术支持和法规支持等方面综合考量作出决定。而对辅料企业来说,也将经历企业实力的大考验,有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质量产品,过硬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全方位的支持团队,将在这场“淘汰赛”中脱颖而出,赢得市场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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